2026 年 4 月 16 日,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G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滕亮兵、邬荣发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并终止侦查。至此,这起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历时 77 天的刑事案件画上句号。
然而,案件撤了,被扣押的财物却没有随之回家。
时至今日,滕亮兵所有的 46 块黄金(共 62.5 千克)仍处于被实际控制状态。从刑事撤案到如今,数月过去,当事人多次申请返还,得到的却是一纸拒绝答复和一份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合法财产的归还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一、刑事撤案,财物未还
滕亮兵是江西省丰城市一名个体黄金经营者。2026 年 1 月 29 日,其岳父邬荣发受其委托携带 46 块黄金途经墨江县时,被当地G安机关扣押。1 月 30 日,墨江县G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作出《扣押决定书》(墨公(刑)扣字〔2026〕15 号),滕亮兵随后被羁押约一个月。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G安机关未能证实犯罪事实。4 月 16 日,墨江县G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墨公(刑)撤案字〔2026〕4 号),并分别对滕亮兵、邬荣发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明确认定二人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撤案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终结,也意味着依附于刑事程序的扣押措施随之失去法律依据。《G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撤销案件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当事人。《G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亦要求,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
法律规定的 "三日以内",在本案中变成了遥遥无期。
4 月 26 日,滕亮兵向墨江县G安局邮寄《返还被扣物品申请书》,并附上情况说明及深圳至昆明物流单等全部现有权属证据,请求立即解除扣押并返还黄金。
4 月 30 日,墨江县G安局作出《关于滕亮兵要求返还被扣押物品的答复》,称 "该批涉案黄金涉嫌走私,且所有权人身份信息暂不明确",并告知墨江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 4 月 29 日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六个月,要求滕亮兵 "提交能够证明你方为合法持有人且黄金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纸答复,将返还请求挡了回去。
二、"涉嫌走私" 四字,能否撑起长期扣押?
这份答复,成为后续一切争议的起点。
撤案之后,G安机关能否以 "涉嫌走私" 为由继续扣押当事人财物?这是本案最核心的程序之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走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海关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G安机构处理。墨江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打私办")系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刑事侦查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而墨江县G安局在撤案后,既未针对 "走私嫌疑" 作出任何行政立案或刑事立案决定,也未作出任何新的查封、扣押决定,更未将案件及财物依法移送海关等有管辖权的机关,仅以一份答复和一份认领公告,便继续占有当事人的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途径。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换言之,行政扣押的最长期限为六十日。而自 4 月 16 日撤案至今,已远超这一法定上限,且未见任何延长审批与书面告知。
更令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认领公告的发布方式。打私办发布的《认领公告》称 "经过多方调查,上述货物无法确定权利所有人",但滕亮兵早在 4 月 26 日即已提交书面返还申请并附全套权属证明,明确主张所有权。在明知权利人身份的情况下,仍启动 "权利人不明" 的无主财产公告程序,其事实基础难以成立。
公告载明的联系地址为墨江县联珠镇桑田社区同心路 10 号 —— 这正是墨江县G安局的法定住所地;联系人为朱家学、唐云东,系原非法经营案承办民警;联系电话 0879-4315641,亦曾作为墨江县G安局对外通告号码使用。名为打私办发布,实为G安机关主导,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不言自明。
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答复同样令人生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对其占有的财产享有推定的合法所有权,公权力机关若要限制或剥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滕亮兵已提交购买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而G安机关在答复中仅以 "涉嫌走私" 四字定性,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黄金系走私物品,反而要求当事人 "自证来源合法"—— 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三、复议之门,为何被关上?
面对拒绝返还的答复,滕亮兵选择了行政复议。
6 月 30 日,滕亮兵、邬荣发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四项请求:确认持续事实扣押行为违法;撤销 4 月 30 日《答复》;责令解除扣押并返还黄金,若原物损坏或灭失则按实际返还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收盘价给付赔偿金;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包括以购买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黄金市场交易差价损失,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邮寄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7 月 7 日,墨江县政府作出普墨政复〔2026〕24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答复》"系说明该涉案黄金物品已依法移交至墨江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这一答复内容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和相关认领路径",据此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此难以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滕亮兵提交的是履行法定职责申请,G安机关作出的是实体性拒绝 —— 明确否定即时返还请求、设定六个月等待期和另行举证义务、告知逾期视为无主货物的不利后果。这样一份对财产权益产生确定实际影响的答复,岂能以 "进展说明" 四字轻轻带过?
复议申请包含四项独立请求,分别对应持续扣押的行政事实行为、拒绝返还的答复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以及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仅以答复不可复议为由全案驳回,未对其他请求作出任何评判,审查范围是否完整,同样值得追问。
四、三份诉状,穷尽救济
复议之路被阻,滕亮兵转向司法救济。目前,其已起草三份行政起诉状,分别指向不同的责任主体和救济路径。
第一份起诉墨江县G安局,请求确认自撤案之日起持续维持事实扣押状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立即解除扣押并将 46 块黄金原物完好返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份起诉墨江县政府,请求撤销普墨政复〔2026〕24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 对县级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份同样起诉墨江县G安局,在确认违法、返还黄金的基础上,一并主张国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购买黄金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6 年 4 月 16 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或赔偿款付清之日;黄金市场交易差价损失,若实际返还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收盘价低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收盘价,差额部分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维权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邮寄费等必要支出。
三份诉状,三条路径,体现了当事人穷尽法律手段的决心,也折射出普通公民在面对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时的无奈与坚持。
五、一个家庭的沉重代价
在法律程序之外,是一个普通家庭被拖入困境的真实代价。
据滕亮兵陈述,为采购这批黄金,他倾尽全家积蓄,并向数十位亲友借款。黄金被长期扣押后,生意彻底停摆,家中分文不进,巨额借款无力偿还。亲友的养老钱、孩子的学费被拖累,有的家庭因此发生口角、夫妻失和。为讨要财物,他多次往返江西与云南之间,每一次都拖着疲惫的身体、揣着借来的路费出发。数月奔波,身心俱疲,家中亲人也终日以泪洗面。
这些陈述虽出自当事人之口,却与案卷材料相互印证 —— 购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交通住宿票据,每一份都在诉说同一个事实:一个守法经营的普通人,正在为一场已经被撤销的刑事案件,持续付出不该由他承担的代价。
六、法治不容 "久扣不还"
刑事撤案后及时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G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的履行,不需要当事人反复申请,更不应该以 "涉嫌其他违法" 为由无限期拖延。
本案中,从撤案到今日,墨江县G安局未作出任何新的立案决定,未作出任何新的扣押决定,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未履行任何告知、送达程序,却始终实际控制着当事人价值巨大的财产。这种 "无决定、无立案、无移送、无期限" 的事实扣押状态,不仅有违《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G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更与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而墨江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面对当事人明确的履职申请和实体性拒绝答复,以 "进展说明" 为由不予受理,实质上是以形式审查代替实体审理,关闭了行政复议这一法定内部救济渠道,同样有违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复议制度的设立,本就是为了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若复议机关动辄以 "不属于受案范围" 将申请人拒之门外,复议制度的纠错功能便形同虚设。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一起已经撤销的刑事案件,不应成为长期扣押公民财物的理由;一份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 "涉嫌走私" 认定,不应成为拒绝返还的挡箭牌;一个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应成为规避法定程序的中转站;一句 "进展说明",不应成为驳回复议申请的万能理由。
46 块黄金的归还之路,不仅关系到滕亮兵一个人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我们期待相关机关正视问题、依法履职,让法律条文从纸面落到实处,让公民的合法财产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5091225704149290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