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空白”合同,一纸“穿越”判决,一场持续多年的房产争夺,将年过八旬的刘老拖入泥潭。而站在他对面的,是两个关键人物:已被定罪的“虚假诉讼犯”梁某,以及被指程序违法、判决不公的原审法官卓某。此案暴露的诸多疑点,亟待回应。
一、 核心事实:从“贷款”到“抵押”的突变
2017年4月,刘老在朋友请托下,欲通过梁某办理银行贷款。然而,过程迅速变质:
1、签署空白合同:刘老在梁某要求下,于一份空白的《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交出房产证。
2、“垫资”实为“高利贷”:梁某后改为“私人垫资”20万元,转账时却扣下1.55万元费用,刘老实收18.45万元。关键细节在于,梁某在计算18.45万元后,故意多转500元,为其日后利用同一流水捏造虚假“投资款”埋下伏笔。
3、债务已转移:刘老收款当日便将全款转给实际用款人吴某,此后一直由吴某向梁某还款。
然而,刘老的房产仍被抵押。此后,梁某提起诉讼。
二、 核心人物一:原告梁某——被定罪的“虚假诉讼犯”
2024年,广州从H区人民F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梁某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个已被司法定性的“谎言制造者”,其在本案中所有陈述的可信度基础已然崩塌。尤为关键的是,其进行虚假诉讼的核心转账凭证,与本案主张债权的证据高度同源。对此,司法审查理应以最高标准予以警惕。
三、 核心人物二:法官卓某——被指程序违法、认定错误的审理者
本案((2020)粤1391民初976号)由法官卓某审理,过程与结果疑点重重:
阻碍关键证人出庭:刘老申请实际用款人吴某作为当事人出庭,被卓某以“一案归一案”为由拒绝。吴某最终仅作为“证人”出庭,且被安排在后,削弱了对质效用。
判决出现“时空穿越”式硬伤:
判决书认定抵押权登记于“2018年5月18日”。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证明显示,登记时间均为2017年。
司法判决与权威行政登记在基础事实上存在整整一年的根本矛盾,其事实认定的严肃性令人震惊。
证据采信被指不公:
疑点证据被采信:梁某在二次庭审时才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竟被采信,其真实性存疑。
有利证言遭否定:证人吴某指出梁某涉嫌“虚假诉讼”的证言未被采纳,反遭批驳。能证明债务转移的证据亦被忽略。
四、 程序疑点:从庭审到执行的重重迷雾
庭审与档案的疑云:
矛盾操作:法官以“一案归一案”拒绝吴某作为当事人出庭,却存在法官助理被指帮助原告撰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情况,且原始版本未归档。
原告自认反证:在该申请书中,梁某承认债务已转移给实际用款人,并担忧其无力偿还,这恰恰反向印证了她起诉刘老的真实动机。
承诺证据“蒸发”:梁某承诺“庭后提交”的关键费用证据,在案卷中无法找到。
维权艰难与经济损害:基于争议判决,刘老被下达《限制消费令》,商铺被冻结至2027年,存款亦被冻结。尤为直接的影响是,其房产证被扣押近十年。房产证如同公民身份证,因无法出示权属证明,其商铺曾多次错失出租机会,造成持续的经济损失与困扰。 近十年来,其携带重重疑点材料多方申诉,却“喊冤无果”。
五、 必须直面的核心质问
基于以上矛盾,必须追问:
对法官卓某:判决中“2018年”登记的依据何在?为何与2017年的官方登记冲突?为何拒绝关键方出庭,却可能存在协助原告的行为?为何对原告事后证据“宽松”,对被告证据“严苛”?
对原告梁某:承诺的证据为何“蒸发”?你在申请书中已承认债务转移并担忧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这与起诉刘老并最终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否矛盾?
对司法与执行程序:在原告已是“虚假诉讼犯”的前提下,为何未能审慎审查?对存在明显事实错误、程序疑点的判决,为何能顺利执行并对老人采取严厉措施?监督纠错机制为何失灵?
此案是程序正义、证据规则与司法良知面临的多重拷问。 当原告是罪犯,当判决“穿越”,当证据缺失,当审理程序疑点重重,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直接冲击。
我们呼吁,有关上级监督机构应立即介入,彻查此案中判决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证据采信不公等严重问题,审视原告“虚假诉讼犯”身份的影响,并解除基于疑点判决对老人施加的不当强制措施。唯有纠正根源错误,才能还当事人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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