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 25 年维权路:一桩租赁合同纠纷,深陷 18 份裁判文书的司F迷局
我是关胜利,如今年过七旬,从壮年到暮年,我把整整 25 年的时光,都耗在了一桩看似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这场维权,我走过一审、二审、多次再审,向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申请过国家赔偿,三级F院先后下发 18 份裁判文书,其中 4 份还被以不合规依据随意撤销,我的合法权益始终未获公正维护,反而一次次遭遇司F乱象,尝尽求告无门的心酸与无奈。今天,我把自己的经历讲出来,不求其他,只求一个公道,也让大家看看这桩纠纷背后的种种问题。
一纸合法合同,竟成 25 年维权开端
事情要从 1998 年说起,那年 8 月,我经人介绍,与时任银行行长、同时主管西宝工贸公司的宋某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西宝公司将 13 间房屋及部分场地租给我,租期 25 年,年租金 600 元。我敢放心签约,是因为宋某申作为西宝公司主管领导,本就有签约的合法授权;且我手持相关判决书,能明确西宝公司对涉案标的享有合法处置权,与第三方无任何权属争议。
签约后,我按约支付了全年租金,又自掏腰包投入人力物力清理平整场地,满心准备开展经营。可谁能想到,1998 年底,对方从未对合同内容提过异议,却以 “宋某申未获正式签约条件、涉案场地水电不通” 为由,要求我无条件退还场地,我因此将对方起诉至F院,坚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答案。
司F审理乱象丛生,事实与法律适用全走偏
本以为走进F院就能厘清事实,可后续的审理过程,却让我一次次陷入绝望。1999 年一审,F院未做任何调查,无事实依据便认定宋某申非西宝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约未获授权,还以租赁合同未备案为由,直接判决合同无效,判令我返还场地,而西宝公司仅需返还 600 元租金,酌情补偿我 600 元场地清理费。我的前期投入和期待,最终只换来这点补偿,这样的判决无视客观事实,我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随即提起上诉。
2003 年二审,F院虽撤销一审无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继续履行,可又无端认定我 “明知宋某申未获授权仍签约,自身存在过错”,还调整损失赔偿比例,让双方分担我的场地清理费用。明明是西宝公司出尔反尔,过错却要我共同承担,这样的判决,依旧难以让我信服。
2004 年,更让我难以接受的事情发生了,三级F院针对此案下发的 4 份裁判文书,被省高院指令撤销,我此前的维权努力全部付诸东流。2005 年,我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立案时却被要求将 168 万的实际损失主张压缩至 80 万才予立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本是法定的,这明显是违法设置门槛,可为了推进案件,我只能无奈妥协,可最终再审申请还是被驳回。
直到 2013 年我再次申请再审,F院才终于明确宋某申的签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后果由西宝公司承担,可对于我主张的经营预期损失、25 年的维权成本等,依旧不予支持。而诉讼过程中,中院作出的 64 号判决更是匪夷所思,竟作出 “合同有效、土地无效” 的矛盾认定,完全违背《合同法》基本规定。更让我震惊的是,该案裁判人员亲口自认,因 “给省高院一个面子” 未直接驳回我的诉求,并非基于案件事实裁判;还有中院相关人员称 “有领导签字他不判错,国家设四级F院干啥”,这番话背后,司F裁判显然被非事实因素干预,这哪里是维护公平正义,分明是视法律为儿戏。
利益关联疑云重重,巨额损失求偿无门
我始终认为,这起案件的裁判不公并非偶然,背后还牵扯着化工厂 1000 多万的贷款案件。F院曾将涉案场地判给某银行,而西宝公司正是该银行主管的下级单位,这样清晰的利益关联,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影响了本案各阶段的裁判公正性。虽然目前无直接证据证明银行与F院存在不正当交易,但这样的客观背景,让这起纠纷的裁判结果充满争议,也让我对整个审理过程的公正性打上大大的问号。
25 年的诉讼,让我遭受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前期场地清理的投入打了水漂,本应开展的经营化为泡影,错失无数发展机会;更让我不堪重负的是,25 年来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等维权成本,像一座大山压在我身上。我的实际损失高达 168 万,可F院却连合理的直接损失都不愿足额支持,更别说经营预期损失和维权成本了。
意识到F院的错误裁判、违法撤销判决、违法设置立案条件等行为是我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后,2015 年起,我先后向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最高人民F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希望得到合理赔偿。可我的诉求屡屡被驳回,各级F院的理由如出一辙:“民事案件错误裁判导致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F院因未查明事实、违法适用法律、非事实因素干预作出错误裁判,让我蒙受 25 年巨额损失,最终却要我独自承担,这样的结果,我怎能甘心?
七旬仍未放弃,只求一个迟来的公道
如今,我已是七旬老人,25 年里,我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这场维权中。从意气风发的壮年,到满头白发的暮年,我跑遍各级F院,提交无数材料,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可我始终没有放弃,因为我坚信,法律终究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我始终盼着能有一天,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我的诉求其实从来都很简单:一是希望相关部门彻查化工厂贷款案件与本案的关联,认定F院可能因与银行的利益关联导致裁判不公的行为违法;二是纠正F院未查明宋某申身份及签约权限的错误认定,确认中院 64 号判决等违法判决的无效性,追究相关裁判人员不当裁判的责任;三是弥补我 25 年来 168 万的经济损失及全部维权成本,依法支持我的国家赔偿申请;四是明确西宝公司出尔反尔、恶意违约的责任,让其承担相应赔偿。这些都是一名普通公民的合法诉求,可至今仍未得到任何明确、合理的回应。
一桩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何会演变成跨越 25 年的维权持久战?为何三级F院会下发 18 份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混乱的裁判文书?为何合法的签约行为,让我蒙受巨额损失却求告无门?为何司F裁判中会出现非事实因素干预的情况?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我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司F的公正与权威,关乎每一个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司F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起司F案件,都牵动着民众的心,影响着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我把自己的经历讲出来,不是为了挑起矛盾,只是想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起跨越 25 年的案件,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纠正过往的错误裁判,让迟到的正义终究能够到来。同时,我也希望这样的司F乱象能得到整治,让司F公正的阳光,照进每一个普通民众的生活,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再有人像我一样,为了一个公道,耗尽半生时光。
我会继续坚持维权,直到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也希望各位网友能关注我的遭遇,让公道不被辜负,让正义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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