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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万宁南山融创逾期交房损害业主利益该不该赔偿?

时间: 2024年5月17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4886次
一一万宁南山融创实业公司逾期交房损害千户业主利益该不该守约赔偿?

编者按: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第二十条》是大力宣传《刑法》第二十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邪恶低头”的法律精神,强调正当防卫、正当争取救济权的重要性。这句法典名言,更强调了法律和正义的坚定立场,以及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价值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制性体现,它代表着公平、公正和正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更不能借法谋利,乱权违法,体现了“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这句法典名言,还指:一项权利没有必要向侵害这一权利的行为屈服,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包含着一项防御性的反制权或救济权,即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进行反抗惩罚或经济补偿的权利。

       兹就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融创公司)日月湾项目2000业主的投诉举报和合法维权,媒体依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宪法》赋予全体人民遵守《刑法》体现的公平正义法典理念,发表五点看法:

第一,万宁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的第一次维护业主诉权,判定融创公司赔付因延期交房涉及违约赔付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属公平合法的裁判,为什么到第二批业主诉权时,法院却不经"双方合议”这一步起码的公平程序,擅自改判为:"日万分之一"呢?这岂不是自己"啪啪"打自己的脸,破坏法律尊严吗?同案不同判决,难道法律没有准绳, 法律在你们手上可以肆意玩弄,胡作非为吗?是法官的法律水平问题还是权力和利益的驱使?

第二,融创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为"违规用海"、"未批先建”导致违建被拆除,建设推迟,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完全在开发商,应由开发商承担损失责任,凭什么让受害者业主背锅而承担损失呢?"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律精神,请问: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判长李秋芸、万宁市法院林小玉法官,你们遵守这一法典名言的法律精神了吗?你们这种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执法违法,是在变相的破坏商业契约精神,损害守法者,袒护违法违约者,成为恶人的保护伞,这种用法权破坏社会的公平性、稳定性,其后遗症远远超过案件本身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啊!

第三,根据材料证实,融创公司三次延期,三次承诺业主,甚至将保证金转为补偿金按"日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二)赔偿业主,以期获得业主理解、支持开发商,否则,若依约解除合同退房,将给融创公司带来致命打击,善良的业主们同意了,贷款交钱了,有的业主甚至高利贷购房,这一暖心壮举,融创公司应该感恩戴德,及时赔偿因延期两年给业主造成的巨大损失(损失有贷款利息、经营租金、减少使用年限、打乱正常工作生活…),但港交所上市的融创公司不仅不感恩,还以怨报德,出尔反尔,偷换概念,混淆是非,找各种站不住脚的借口,行使流氓耍赖手段,通过走"司法程序"(还可能收卖权力关系人或主审法官),达到乱法违法,贪财攫利目的,这是资本家的贪婪成性,恩将仇报,严重伤害大批善良弱势的业主们,这不仅有违良心,更是不道德,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遣责!

第五,为了争取"法不能向违法让步"的合法权力,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底线,为了打击不法商人资本家"有钱能使鬼推磨"成为现实,举报滥权违法、纵容包庇商家违犯《合同法》的不良法官,全体业主应该拿起《宪法》赋予人民的监督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向不法分子作斗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政府形象、法律尊严!

欲知详情,请看受害业主们的投诉举报信一一

图片 
(融创公司日月湾星辰澜岸和星辰牧歌)

 尊敬的有关媒体负责同志:

您好!

我们是万宁南山融创公司日月湾星辰澜岸和星辰牧歌的广大业主,来信向您反映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融创公司)因延期交房涉及违约金被日万分之三改为日万分之一的不合理赔付一案,希望能通过媒体替弱势业主群体发声,给我们这千余户业主主持公道,维护公平正义!

一,诉案原由及 基本情况

       融创公司日月湾旅游地产项目的开发商系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该项目因2016、2017年连续在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夸张宣传,吸引了千万眼球,房价也高于同地段一倍以上。在开发的过程中因“违规用海”及“未批先建”政府拆违、停产处罚,导致累累逾期交付房屋达两年之久,违背合同约定,因害怕业主们解约退房,融创公司曾三次向业主发函,将遵守合同,并承诺赔偿日万分之三所交款额,后干脆承诺转为补偿金,以示诚实守信。可是,当在业主们收房后,融创公司却不按照合同和多次发函承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欺骗业主,违犯《合同法》。


      业主们群情激愤,多次组织业主到万宁市政府及各政府部门上访,在市政府各部门出面协调下,业主们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避免给融创公司造成更大的连锁问题,业主们没有采取合同解除退房的方式,而是收房后仅就逾期交付违约金起诉融创公司,希望在法院公正判决下执行追回违约金,以获得损失的救济补偿,结果没有想到,万宁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在“第一批第二批业主起诉后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持赔付,随后再起诉的业主…”两级法院却同案不同判,未经与业主商议程序,就擅自枉法裁判,直接按融创公司违约意志将日万分之三判改为日万分之一,让业主遭受:还贷压力、不能出租营收、减少使用年限等多种莫大的损失,故向正义媒体投诉举报!

二,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万宁市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业主主张的融创公司按发函和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这一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出现了同案不同判、违背合同约定判决的不公平情况。融创公司为了追求高利润违规建设,属于知法犯法的恶意违规行为,才导致被政府处罚停工,最终影响房屋交付,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交付,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减免责情形。更何况第一批业主提起诉讼后,得到了万宁市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认为逾期交房属于融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并导致业主遭受巨大损失,所以,第一批60多位业主得到公正判决,并已获得合理赔偿。




    第一批一审公正判案(审判长周忠胜) 第一批二审公正判案(审判长李凌燕)

2,融创公司所提出的“保护营商环境”,“帮助其纾困造血、渡过难关”等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1)项目2017年开盘时,高层公寓均价2.3万- 2.5万/平方米,


空中别墅均价 2.8 万/平方米,海景别墅1600- 1800万/套,项目销售价格远远高于万宁市1.2万- 1.5万元/平方米的房产销售均价。根据融创2017年财报,当年这一项目就为融创贡献 31.7 亿元销售额。因此,该项目属于低成本高回报,开发企业在其中获利巨大,至于其它原因若导致企业困难,不应该嫁祸于已经受害的可怜业主吧,让业主背锅你们忍心吗? 

  (2) 经融创提出并经购房者接受,违约金已转化为补偿金,故不再受法律、司法解释中违约金规制条款的约束,也不存在调整空间。融创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后,陆续向众多购房者寄送了《延期交房告知函》、《延期交付告知函》,并在函件中多次作出如下承诺:“我司承诺按照双方签署的《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我司再次重申,我司将会按照如下方案向您提供补偿:一、根据实际天数,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日(注:部分为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您支付补偿金”,在最后通知交房时也还做出了如此承若。由此证明,融创在违约情况发生后,再一次认可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赔付标准,并以此标准出示赔付补偿金的保证,以换取购房者不主张退房继续履行合同,也正因为融创作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的承诺,购房者才没有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即便认定为违约金,但违约金赔付标准系融创单方制定,购房者仅是被动接受,故不存在购房者设置违约金条款谋取不公平暴利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无需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进行司法酌减。成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虑因素,推及至本案,作为开发商的上诉人系港交所上市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商业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相对于作为普通购房者的众被上诉人,在实际交易中,无论在议价能力、风险把控等诸多方面都具备着显著的优势地位,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条款又是由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身处弱势地位的购房者仅能被动地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而不享有合同的制定权或修改权,因此足以认定违约条款中不包含购房者的意志,而完全是融创公司综合多方因素后,自身独立作出的商业判断与决策,那么既然不存在购房者的意志,自然不存在购房者利用设置违约金条款谋取不公平暴利的可能性,即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自无适用司法酌减的必要,反而应该是尊重融创自身的商业判断与选择,融创也应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非随意假借“公平原则”之名无故推翻从始至终由其自己制定的违约金标准。

(4)购房者信赖融创公司作出的赔付承诺而放弃解除合同,此时对赔付标准进行调整,将严重侵害购房者救济权,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不论违约金赔付标准如何,融创已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多次向近2000户业主发函,并明确承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以换取购房者等众多业主继续履行合同,也正是业主们接受赔付承诺没有主张退房,才使得融创公司得以度过危机,因此融创作出的赔付承诺某种意义上亦是对购房者放弃行使解除权的补偿。如果此时司法机关对赔付标准进行调减,将有悖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购房者所享有的包括解除权在内的其他权利,这将严重侵害购房者的救济权。

(5)违约金赔付标准并未超出合理程度,不应以融创公司提出的虚假的畸低租金损失作为违约金调整依据。融创主张的参照其提供的租金标准对违约进行调整,但事实上购房者因逾期交房所遭受的损失并不仅仅是无法使用房屋而产生的租金损失,还包括使用年限的损失,即,涉案房屋系商业性质商品房,并非普通住宅,其产权仅有40年。故违约金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居住功能无法使用而做出的赔偿,事实上也包括对业主产权年限利益无法实现的赔偿,故不能单纯地以租金作为参照标准。且合同内约定的万分之三违约金比例折算后为10.95%的年化利率,即使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途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也并未超过最高的四倍13.8%年化利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超出合理程度,不存在应当调整降低的情形。

(6)案涉房屋系因融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延期交付,不属于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的法定情形。

2015年融创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核准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这才导致2016年11月被海南省海洋部门针对违法用海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在查处后仍然非法对外销售房屋,欺骗业主),2018年1月5日又被万宁市政府责令项目“双暂停”(暂停建设、暂停营业)。因此地产管控、经济下行、疫情等因素与融创无法交付房屋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融创不能以不相关因素作为理由,而且情势变更要求的是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非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基础条件变化,而推及至本案,融创自身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显然不能归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第二批一审不公正判案(审判员林小玉)   第二批二审不公正判案(审判长李秋芸)

       尊敬的媒体负责同志:融创公司日月湾业主是因为融创公司不兑现赔付而起诉,诉讼目的是为了日万分之三(二)赔付能通过法官按合同公平判决执行到位,而不是法官用手中自由裁量权以其“纾困”“适当“考量为借口一下子从日万分之三(二)赔付减到万分之一,作为被融创公司欺骗又被法院不公正判决为日万分之一赔偿的业主,不仅要问: 
 

海南省人民法院 ,百姓诉讼,本应作为对违规房企侵害百姓的最后有效获取公平的合法途径之一,却变成法官协助违规违法房企侵害百姓的正当权益,让百姓有冤无处申,法院不公正的审判,将会导致百姓不相信国家立法的公正性,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今年两会上相关领导人已明确表示: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经营能力的房企,要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该破产的破产,该重组的重组,对于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望尊敬的媒体在了解本案前后原委后,能够向关联法院了解案件情况,查明无故改判的真相,涉诉业主也将遵守司法程序,与人民法院一道,共同维护国家法治建设的司法环境及营商环境。我们坚信法律不是儿戏,司法永远是公正的,法院是替人民主持公平正义的人民的法院,而不是资本家的法院! 

 联合投诉人        

融创日月湾全体受害业主代表:

融创日月湾全体受害业主代表:

姜和勇、王乐泉(王文义)、林传淦、路竞业、杨树茂、崔淑莲、唐堂、金彩芙、张武梅、李玉华13901149069、孙博15652078310、齐瑞成18600432048、13439506305、赵爽15810169188、等百户业主。

2024年5月10日

北京新闻:郑义     都市头条:王敛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35015422476485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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